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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甲、黎华楠等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黎华楠,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黎华楠曾因赌博,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6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4月24日因假释予以释放,2015年5月31日假释期满。被告人黎华楠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某甲(曾用名:解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解某甲曾因赌博,于2015年3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并收缴赌资人民币三百八十元;曾因赌博,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被告人解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溧水区**村**村**号。被告人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三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值班律师、三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与蔡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通过“诈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由被告人甘某某负责联系解某甲并开车帮忙,被告人解某甲负责喊人参赌,被告人黎华楠做假牌,蔡某某在赌博中予以配合,并约定所得赃款按照被告人解某甲占40%、蔡某某及被告人黎华楠、甘某某各占20%的比例进行分配。当天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君悦轩宾馆的房间内,通过上述“诈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姚某某共计人民币51500元。

2020年4月6日晚上至次日凌晨,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伙同蔡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君悦轩宾馆的房间内,通过上述“诈赌”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曹某某共计人民币34000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解某甲至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永阳派出所投案;同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黎华楠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甘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永阳派出所接受调查。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及同案犯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接收的电话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华楠、解某甲、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甲、黎华楠、甘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黎华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瑞亮

2020年10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华楠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解某甲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村**号,被告人甘某某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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