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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解某甲,男,1993年****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3********,汉族,大专文化,南京**售楼处置业顾问,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人解某甲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解某甲通过微信向王某某非法提供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各类文件共15个。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解某甲以同样的方式,向王某某非法提供含有姓名、手机号码等内容的表格文件1个。经统计,上述文件共计13936条公民个人信息。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解某甲在本市雨花台区**路**售楼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解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解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

6.电子数据光碟2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923

附:

1.被告人解某甲(1381410****)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4册、光碟2盘;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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