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解某甲(曾用名解某乙,绰号“**”),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句容市**镇**村**号。被告人解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04年8月13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0年12月14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4年8月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4年8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贰年。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7月31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12月19日释放。被告人解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至7月19日上午,被告人解某甲在其居住的句容市**镇**村**号自己家中卧室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各一次。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解某甲在句容市**镇**村**号自己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7月1日晚,被告人解某甲在句容市**镇**村**号自己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7月19日上午,被告人解某甲在句容市**镇**村**号自己家中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解某甲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对购毒地点、对证人的身份信息、证人对购毒地点、对证人的身份信息等辨认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手机进行检查的检查笔录;5.由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证人提供的抖音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解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解某甲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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