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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桂雪、张国立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解桂雪,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庄**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小区**栋**门**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国立,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8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小区**门**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立明,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门**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排**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小区**栋**门**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道**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住址天津市蓟州区**小区**栋**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健,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街**号。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桂雪、张国立、何立明、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张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17日,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解桂雪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解桂雪介绍投资人38人,投资金额人民币166998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5706779.5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587430.27元。被告人解桂雪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国立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张国立介绍投资人19人,投资金额人民币78400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4525167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400383.39元。被告人张国立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何立明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何立明介绍投资人14人,投资金额人民币52620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2429467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359946.89元。被告人何立明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杨某某介绍投资人14人,投资金额人民币36500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1904664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60367.58元。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介绍投资人12人,投资金额人民币31700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2147503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56539.27元。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介绍投资人13人,投资金额人民币22800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1203108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32190.58元。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史某某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史某某介绍投资人7人,投资金额人民币36800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1772362.24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102584.25元。被告人史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

被告人张健作为**公司业务员,在其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以发传单、举办推介会、人传人等方式公开宣传其公司理财产品,许以高额利息回报,采取订立《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被告人张健介绍投资人10人,投资金额人民币2340000元,造成亏损金额人民币1556085元。其工作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99754元。被告人张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工商登记材料、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解桂雪、张国立、何立明、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张健供述和辩解。

4、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桂雪、张国立、何立明、杨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张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桂雪、张国立、何立明、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张健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桂雪、张国立、何立明、杨某某、李某某、史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健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桂雪、张国立、何立明、杨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张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桂雪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国立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何立明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健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国佳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解桂雪、张国立、何立明、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张健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分别为1852227****、1360210****、1562016****、1382161****、1502264****、1522228****、1832201****、15022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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