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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波云受贿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解波云,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73********,文化程度大学,杭州市**服务中心登记三处**,户籍地杭州市西湖区**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经杭州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决定,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解波云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解波云在杭州市**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登记三处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阮某某在不动产登记公证核查、“三假”案件打击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7年5月初至2018年7月,多次非法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6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初,解波云在市民中心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2)2017年5月,解波云在市民中心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6月初,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4)2017年6月底,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5)2017年7月底,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6)2017年8月底,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7)2017年9月底,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8)2017年11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9)2018年1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10)2018年2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9万元。

(11)2018年4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12)2018年5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万元。

(13)2018年6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万元。

(14)2018年7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阮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2.被告人解波云在杭州市**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登记三处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姜某某在不动产登记公证核查、“三假”案件打击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4月至6月,多次非法收受姜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4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姜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2)2018年4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姜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3)2018年4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姜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4)2018年6月,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姜某某所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9万元)。

3.被告人解波云在杭州市**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登记三处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张某某在不动产登记公证核查、“三假”案件打击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多次非法收受张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41万元。

4.被告人解波云在杭州市**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登记三处工作的职务便利,为陈某甲在不动产登记公证核查、“三假”案件打击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多次非法收受陈某甲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11万元。

5.被告人解波云在杭州市**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登记三处工作的职务便利,为冯某某在不动产登记公证核查、“三假”案件打击等方面提供帮助,于2019年6月初至2019年10月中旬,多次非法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共计114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初,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4万元。

(2)2019年6月中旬,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5万元。

(3)2019年6月下旬,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9万元。

(4)2019年7月中下旬,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万元。

(5)2019年8月初,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1万元。

(6)2019年8月底,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8万元。

(7)2019年9月中旬,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万元。

(8)2019年10月中旬,解波云在**苑附近收受冯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解波云非法收受行贿人所送款物共计458万元。

被告人解波云在监察委立案调查前主动交代了上述全部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解波云家属已全额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干部基本情况表、履职证明、正科级干部聘用通知、聘用合同、工资汇总、银行流水、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明确不动产登记行政限制类业务办理职责的通知、情况说明、退赃材料、公证核查台账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陈某乙、阮某某、姜某某、张某某、陈某甲、冯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解波云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波云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从鑫莎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解波云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拾册。

3.退赃人民币449万元以及劳力士手表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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