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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百明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99号

被告人解百明,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41987********,汉族,文盲,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解百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百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解百明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晚上,被告人解百明到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庙港社区开弦弓村**组被害人张某某的蟹塘边上,采用直接骑走等手段,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1818元的金福贵牌电动三轮车1辆(含天能牌电瓶5个)。

2020年7月2日晚上,被告人解百明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花木桥村**理发店,采用撬窗入室等手段,窃得被害人邱某某放在该店内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解百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动三轮车1辆及现金人民币350元,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福贵牌电动车1辆、现金人民币350元(均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清点笔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解百明的供述和辩解;

6. 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解百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百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百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解百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百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庄晶

                                  2020年8月11日

附:

1. 被告人解百明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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