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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解矫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137号

被告人解矫龙,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422241980********,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滁州市**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系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股东,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解矫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解矫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9日,史某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南京**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教育公司,注册地:南京市**社区**路**号),并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解矫龙占股4%。2017年4月6日,史某某又注册成立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咨询公司,南京**教育公司占股70%,注册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广场**号楼**层(**铺)),并担任法人代表,被告人解矫龙担任总经理。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解矫龙经史某某授意,事先参与策划,并制作合同文本,伙同史某某作为第一层级,以南京**教育公司下属部门“**商学院”拟成立商学院总公司和区域分公司,并以提供早教培训的名义,自上而下,先面向社会招募第二层级下线即**商学院合伙人12人,再由合伙人继续发展第三层下线即**家族成员55人,之后由第三层**家族成员继续发展第四层下线12人,最后由第四层**家族成员继续发展第五层下线1人。据统计,被告人解矫龙按照上述方式,组成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到5层82人。

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解矫龙受史某某指使,代表南京**咨询公司与**商学院合伙人及家族成员签订合同,要求合伙人需缴纳30万元(以下钱款均为人民币),包括159800元加盟费和140200元保证金,并分配给合伙人**商学院上市以后1%的股份及分红,合伙人每推荐一个合伙人加入,便分配给该合伙人10%的业绩提成,推荐3个合伙人另外赠送商学院总公司1%的股份;合伙人介绍其下层第一个家族成员后则退还140200元保证金,后每介绍一个家族成员则拿到该家族成员缴纳的159800元培训费30%的提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后期,被告人解矫龙受史某某指使,为引诱合伙人多发展下线家族成员,将之前30%的提成分为20%的提成和10%的服务费,甚至将30%的提成比例提高到40%,进而分为20%的提成和20%的服务费,1%的股份则分为0.5%的固定分红和0.5%的业务提成,并鼓励合伙人介绍家族成员业绩达到100万元,便奖励给合伙人购买奔驰轿车13万元的首付款,合伙人利用自身资源进而引诱全国各地早教机构负责人相继加入**家族,并获取相应不等的分红、提成、奖励;同时,被告人解矫龙受史某某指使,为鼓励**家族成员多发展下线成员,引诱**家族成员缴纳159800元、169800元、179800元三种类型的培训费后,每介绍一个家族成员则取得该培训费30%的提成,成功推荐两个家族成员即可成立所在区域分公司,享有该区域分公司30%的股份,每季度可获取分红。经审计,被告人解矫龙以要求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缴纳费用的方式,骗取钱款共计1275万元,所骗取的钱款分别转入南京**教育公司账户和史某某个人账户,除小部分资金被史某某用于支付南京**教育公司正常经营成本外,其余大部分资金被史某某用于支付参加传销活动人员的提成、分红及奖励,偿还债务,个人消费等,被告人解矫龙从中领取提成款共计147.95万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解矫龙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赶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幕府山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工商查询资料,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提供的报案材料、商学院合同、**家族合作协议、**家族帮扶协议、银行凭证、银行明细、电子转账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南京**咨询公司对公账户查询明细、被告人解矫龙个人银行账户查询明细,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家族全体客户资料表、**商学院获取分红明细、推荐人获取提成明细、下店服务安排表、招商会定金退款明细、南京**咨询公司支出明细,涉案资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丁某甲、董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杜某某、谢某某、兰某某、周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张某乙、常某某、汪某某、何某某、郭某某、赵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刘某甲、仝某某、刘某乙、孟某某、李某丙、徐某某、曹某某、张某戊、刘某丙、闫某某、康某某、张某己、王某乙、高某某、张某庚、文某某、曾某某、王某丙、刘某丁、陈某丙、沈某某、纪某某、邹某某、付某某、王某丁、胡某某、朴某某、唐某某、李某丁、杨某乙、毛某某、范某某、丁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解矫龙的供述和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

6.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解矫龙事先策划,以提供教育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解矫龙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解矫龙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解矫龙到案后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解矫龙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被告人解矫龙《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全部案件材料7册,专项审计报告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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