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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言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言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65********,汉族,初中文化,原**厂退休职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1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言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言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株洲防盗登记号-荷塘.******的电动二轮轻便摩托车(车辆识别代码:******)搭乘胡某某从新华一村出发沿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行驶回天鹅花园,当车辆行驶至车管所前路段时与在此等候信号灯放行的李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刮碰,造成本人及胡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言某某及胡建被120送至湖南省直中医院。处警民警在医院找到言某某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即在医护人员配合下对其进行了血液取样待检,后经司法鉴定,其案发时提取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85mg/100ml。另查明,言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言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被告人言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言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言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耀军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言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7332****;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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