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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訾保林诈骗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訾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71958********,汉族,小学文化,原云南**建下岗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坊**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镇**坊**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将该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将该案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4日,原云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对“嵩四路与哨关路连接线道路工程”暨嵩昆路建设进行招标,被告人訾某某使用“云南九和建设有限公司”挂靠资质中标“嵩四路与哨关路连接线道路工程五工段”(工程内容为K13+280-K14+340道路路基工程),后变更挂靠资质为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内容为K13+280-K14+340道路路基工程,排水工程)。

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訾某某隐瞒“嵩四路与哨关路连接线道路工程五工段”不包含“综合管沟”工程的事实、隐瞒嵩昆路K12+280~K16+200的综合管沟、综合管廊已被其他公司中标的真相,诱骗被害人吴某某与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将嵩昆路五工段“综合管沟”工程分包给被害人吴某某承建,并以收取“工程合同保证金”为名先后骗取并占有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共计220万元,至今不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流水凭证、“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訾保林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韩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甲、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赵某乙、罗某某、彭某某、胡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金某某、马某丙、张某丙、王某某、訾某甲、纳某某、沈某某、黄某甲、訾某乙、黄某乙、陈某某、杨某甲、月利洪、汪某某、杨某乙、梅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永清

代理检察员:马玉恩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訾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电子证据共计14碟。

_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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