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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訾倩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訾倩,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倩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訾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訾倩违背黄某某意愿,未经同意使用黄某某居民身份证在招商银行、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2张。后被告人訾倩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上述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截至本案案发,被告人訾倩使用上述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张合计本金欠款金额人民币6.9万余元。

被告人訾倩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訾倩的家属代为偿还上述本金欠款金额。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訾倩的供述,证人黄某某、刘某某、俞某某的证言及黄某某出具的否认办卡说明书,信用卡账单明细、催收记录、申领信用卡相关材料等证实,被告人訾倩实施了上述信用卡诈骗的行为。

2.手机还款页面截图、招商银行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訾倩的家属已代为归还招商银行信用卡人民币87560元,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人民币42356元。

3.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訾倩的到案情况。

4.全国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訾倩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倩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訾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訾倩的家属代为偿还上述本金欠款金额,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訾倩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青

检察官助理:吴依依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訾倩现羁押于青浦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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