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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訾某某、原某甲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1178号 

被告人訾某某,男,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花园**号楼**单元**(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9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原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2000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村**路**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原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山西省长治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村**街**号)。2019年7 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 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 月29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原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 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史某某、原某乙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5月初开始至今,被告人訾某某利用自己居住的本市万柏林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作为制假窝点,通过购置印章模具及假证件半成品,添置各类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制作假印章、假证件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售。为拓展业务,2019年5、6月份开始,被告人訾某某招揽到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汪某某(在逃),通过被告人原某乙招揽到被告人原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并雇佣上述人员为其工作。截止案发,已形成由被告人訾某某指挥并安排分工、被告人原某甲负责通过“微信”等网络方式接单和打包寄送快递、被告人原某乙负责招揽工作人员及做饭和送货、被告人史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证件及居民身份证件、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伪造印章、公文、证件及居民身份证件、银行流水、被告人张某某伪造银行流水、被告人汪某某接单、送货的犯罪模式。

2019年7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在该窝点当场抓获七名被告人并查获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武装部队印章共计3476枚(其中:武装部队印章4枚、医院印章7 枚、交警支队印章3 枚、学校印章30枚、仿制钢印(硬塑料材质、片状)1548枚、银行印章562枚、国家机关单位印章75枚、户籍印章386枚、公司印章164 枚、公安机关派出所印章155枚,他人名章165枚、民政局印章246枚, 文件辅助用章131枚),空白印章模具700余个;查获大量伪造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证件、证书成品及半成品共计696份(其中驾驶证1份、行驶证13份、高中毕业证14份、离婚证25份、结婚证9份、户口本页30份、建筑施工特科作业操作资格证50份、中国农业银行流水单35份、其他证件若干),伪造证件、文件的空白底稿3560余份,查获伪造居民身份证2张、居住证1张,宣传名片32盒共计3300余份、银行卡13张,同时查获用于伪造、变造印章、公文、证件的设备U 盘10个、移动硬盘1个、激光打孔机1台、打印机5台、光敏牌印章机1台、利锋牌切卡机1台、切章器1台、复印机1台、封塑机1台、简易裁纸机1台、七台电脑显示器、八台电脑主机及一个黑色笔 记本电脑、空气净化器1台、钢印压实器1台。

上述被查获的伪造的印章与证件,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由检材1401002019060092-001至014盖印形成的印文“太原市公安局汇丰派出所户口专用”、“太原市公安局长风东派出所户口专用”、“太原市公安局敦化坊派出所户口专用”、“太原市尖草坪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太原市教育局”、“山西大医院诊断建议书专用章”、“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太原科技大学”、“太原新东方培训学校”、“太原伟业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太原市塑料工业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西省总队机动支队政治工作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硬盘支行自助回单机专用章(001)”与办案单位提供样本印文均不是由同一印章形成。检材1401002019060092-015上“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检材1401002019060092-016上“太原市迎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与办案单位提供相同内容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检材1401002019060092-017上“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印文与办案单位提供相同内容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形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及抓获经过;2、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3、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查获赃物及作案工具全景图、制假工具照片、假证、假公文、假银行流水照片;4、账本记录、工作流程、接单账号;5、伪造的居民身份证;6、被告人訾某某QQ、微信、支付宝、银行卡信息;7、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原某甲、原某乙微信、手机信息;8、关于武装部队印章、文件制作及售卖的訾某某聊天记录;9、史某某、张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微信接单情况;10、假章、假证目录等书证;11、七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2、鉴定意见;13、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原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史某某、原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原某甲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史某某、原某乙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某、原某甲、任某甲、任某乙、史某某、原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均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訾某某、任某甲、任某乙、史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原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原某乙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3458****);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3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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