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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訾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訾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訾某某驾驶蒙D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内载张某某)沿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东洼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马线公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任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张某某死亡、任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赤峰市元宝山区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某无此次事故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及电话查询记录单;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元宝山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赤峰宝山医院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訾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赤元公(司)鉴字[2020]1043号及尸检照片;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佳司鉴所﹝2020﹞痕(交)鉴字第1230号。

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訾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因被告人訾某某具有负事故主要责任、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如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九祥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訾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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