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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訾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河南省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02时15分左右,武陟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大封镇大街孟门村口附近发生两车相碰事故。民警李东雷、谢森赶赴现场。经查,2019年10月02日0时许,訾某某饮酒后驾驶豫H6****小型汽车,沿大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封大街孟门村口附近时,与前方葛某某驾驶的豫H7****小型汽车追尾,造成交通事故。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訾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訾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22.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夜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訾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  泮

检察官助理:钱亚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 被告人訾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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