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訾野、关春来盗窃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訾野,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28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无固定居所。2014年3月27日因抢劫罪被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9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关春来,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无固定居所。2017年7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9 年3 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戍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訾野、关春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9晚,被告人訾野从勃利坐车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訾野在大商下车步行到银达雅居,其发现**小区**号楼**单元**室北侧窗户开着只有纱窗,于是准备入室盗窃,訾野用手将北侧阳台窗户的纱窗撕开,从该窗户钻入室内,未发现财物后离开现场。

2.同日,訾野从**小区**号楼**单元**室出来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其发现**小区**号楼**单元**室北侧窗户开着只有纱窗,于是准备入室盗窃,訾野用手将北侧卧室窗户的纱窗撕开,从该窗户钻入室内,在被害人徐某某母亲和其儿子熟睡之际潜入北侧卧室将卧室衣柜内3,000余元人民币盗走,其又到南侧卧室拿佛龛柜中500元余人民币后离开,本次盗窃合计3,500余元人民币,赃款被訾野挥霍。

3.2019年8月5日被告人訾野乘坐出租车到七台河市**小区,訾野来到**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訾野敲门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訾野利用事先网络购买类似电钻的开锁工具开门,打开房门后訾野进入房间内,将该住户主卧室大衣柜内的一块依波表盗走,该表被訾野盗窃后丢弃。

4.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訾野独自一人从勃利县打车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附近,被告人訾野在**小区**号楼**单元**室发现该住户家中无人,其利用事先网络购买类似电钻的开锁工具打开房门,被告人訾野将该住户南侧卧室大衣柜内的一条玉溪烟和零钱盗走,零钱和玉溪烟被其花销、抽食。

5.2019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訾野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准备实施盗窃,被告人訾野在**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其发现**小区**栋楼下停着一台车牌号为黑K****1的奇瑞汽车,车内有一单肩背包,其用路边捡的铁棍将该车左后侧窗撬碎,将单肩包拿出,又对车内进行翻动,未发现财物。

6.同日,訾野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其在**小区**号楼**单元门前发现被害人王某某的车牌号为黑A****5轩逸车内有一双肩背包,訾野用捡来的铁棍将的副驾驶车窗撬碎,将后排座椅的双肩背包内的500元钱盗走。

7.同日,訾野继续在**小区内寻找作案目标,其在**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用铁棍将被害人蒋某某的车号为黑K****1的宝骏车右后侧车窗撬碎,将车内的几十元零钱盗走。

8.2019年8月初被告人訾野主动联系狱友本案被告人关春来,希望关春来能从哈尔滨来到七台河市二人合作实施盗窃,訾野负责盗窃,关春来负责望风。关春来同意。2019年8月中旬一天,訾野伙同关春来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实施盗窃,訾野利用事先在网络购买类似电钻的开锁工具开门,关春来负责在楼道内把风。訾野进入室内将一台三星笔记本电脑盗走,卖给收破烂的人获得50元赃款。赃款被訾野、关春来挥霍,该笔记本已经灭失无法找到。

9.2019年8月17日,被告人訾野伙同关春来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准备实施盗窃,关春来负责敲门,有人就说敲错了,没人訾野就实施盗窃,关春来发现**小区**号楼**单元**室陈某某家屋内没有人其告知了訾野,自己在訾野实施盗窃过程中望风,訾野利用事先网络购买类似电钻的开锁工具开门,訾野进入房间翻动该住户,发现电视柜内抽屉里有两叠钱拿合计盗窃16,000元,被其盗走。赃款訾野分给关春来4,000元钱,其盗窃赃款被訾野、关春来吃饭、上网挥霍。

10.2019年8月27日,訾野伙同关春来从勃利县打车到七台河市桃山区**小区实施盗窃,二人用同样的方式敲住户门。二人发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间没有人,訾野利用事先网络购买类似电钻的开锁工具将房门打开,关春来在楼道内望风,訾野进入房间内将沙发上的一条牛仔裤兜里的1,100 元钱盗走。

被告人訾野入室作案7起,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3起,盗窃金额为21,100元。关春来参与入室盗窃3起,盗窃金额17,100元。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訾野、关春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五金维修工具开锁套装实物照片;

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

3.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纪某某陈述;

4.被告人訾野、关春来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七台河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訾野、关春来盗窃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訾野、关春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訾野、关春来实施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多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訾野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六条一款规定处罚。被告关春来系共同犯罪中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二十七条一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訾野、关春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訾野、关春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訾野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关春来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大宇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訾野、关春来被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