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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剑盗窃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11号

被告人詹剑,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2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单元**号。2003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20日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詹剑经预谋在本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一段附近的嘉宜大厦停车场,将被害人钱某某停放在电梯附近的白色雅迪电瓶车(型号:YD600DQT-B,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06元)偷走后逃离现场。其盗窃车辆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在本市武侯区棕南西街6号3栋1单元门口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前科材料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詹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詹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丛林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一张;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听资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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