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詹周业,外号“阿索”,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安宁市**街道办事处**工地职工宿舍。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09月12日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6年11月01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建,外号“光头”,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2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06月16日被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8年03月13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9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周业、吴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0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在辩护律师王燕和值班律师洪敏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2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詹周业、吴建及李某某到安宁市**慢摇吧喝酒,后因酒水问题与慢摇吧工作人员杨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詹周业、吴建及李某某便在**慢摇吧门口对杨某某进行殴打,詹周业使用皮带将上前劝阻的工作人员鲁某某打伤。经鉴定,杨某某、鲁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周业、吴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杨某某、鲁某某的伤情鉴定;6.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7.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周业、吴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詹周业、吴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詹周业、吴建、李某某现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共计叁册,光碟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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