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詹培炯,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中**小区**号)。被告人詹培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中**小区**号)。被告人詹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中区**巷**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工业园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港**号)。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相城区**镇**村**浜**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孙某某、俞某某、高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孙某某、俞某某、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孙某某、俞某某、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9日、3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20年2月7日、4月2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为牟利,在网上购买或通过被告人中介孙某某等人注册成立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等32家空壳公司,并利用上述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在苏州工业园区**花苑、**花园**幢**室,采用被告人詹培炯网上接单,被告人詹某甲打印发票并邮寄的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799张,票面金额共计100493157.32元,并将上述发票予以出售获利。
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俞某某、高某某预谋后,为出售发票牟利,采用由被告人俞某某寻找法人代表,被告人孙某某联系出售发票,被告人高某某管理开票费的手段,先后注册苏州**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和苏州**建材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公司印章等资料交给被告人詹培炯用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利用上述三家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空白普通发票,后在苏州工业园区**花苑、**花园**幢**室,采用被告人詹培炯网上接单,被告人詹某甲打印发票并邮寄的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14张,票面金额共计29281815.26元,并将上述发票予以出售获利。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明知被告人詹培炯需要注册公司虚开发票,帮助被告人詹培炯注册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苏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利用上述公司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空白普通发票,后在苏州工业园区**花苑、**花园**幢**室,采用被告人詹培炯网上接单,被告人詹某甲打印发票并邮寄的手段,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49张,票面金额共计652650.52元,并将上述发票予以出售获利。
被告人詹培炯、俞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詹培炯、俞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打印机等(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发票、聊天记录等;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贺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孙某某、俞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记录及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孙某某、俞某某、高某某为谋取开票费,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俞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詹培炯、俞某某、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培炯、俞某某、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詹培炯、詹某甲、孙某某、高某某、俞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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