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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妙龙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詹妙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街**号**房。2017年6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妙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詹妙龙与在广州市越秀区的购毒人员林某甲微信联系交易毒品,后通过微信转账收取毒资人民币750元。依照双方的约定,2019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詹妙龙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门口将1小包毒品交给购毒人员林某甲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詹妙龙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从购毒人员林某甲手上查获用白色胶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净重0.52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詹妙龙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向其提供上述毒品的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毒品照片等物证,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詹妙龙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妙龙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詹妙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妙龙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是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妙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妙龙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詹妙龙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航

2020210

附:

1、被告人詹妙龙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3张。

3、缴获的毒品、手机(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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