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詹小元,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小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7时50分许,被告人詹小元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莆田市中医医院一楼消化科外的候诊大厅分诊台附近,徒手窃走被害人肖某某放在裤子左后口袋内的人民币780元。
同日,被告人詹小元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号**室被民警抓获归案,而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涉案人民币780元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小元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搜查、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小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小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小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詹小元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张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詹小元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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