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1021号
被告人詹峰,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市**镇**村**路**号。被告人詹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2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4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詹峰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詹峰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账号:46375800********),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2013年12月9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71,748.34元。
2012年8月,被告人詹峰向**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62292297********),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2013年10月28日最后一次有效还款后,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累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92,057.45元。
2015年2月25日,**银行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报案,同日浦东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詹峰被**铁路公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银行和**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持卡人账单查询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詹峰分别向**银行和**银行各申领信用卡一张后,多次持卡透支消费及取现的事实,截至公安机关立案之日,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171,748.34元和292,057.45元未归还。
2、**银行和**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证实被告人詹峰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所欠本金。
3、被告人詹峰的供述,证实其向**银行和**银行各申领信用卡一张后透支消费,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铁路公安处**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詹峰的到案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詹峰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峰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震宇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詹峰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