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曾体全,曾用名:曾雪利,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巷**号。2001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6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9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志勇,曾用名:詹志渊,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号**号**号。2006年12月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二年;2012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20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6日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体全、詹志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体全和詹志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体全伙同被告人詹志勇于2019年5月13日14时许,窜至被害人喻某某经营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4号门旁的“来思尔新鲜屋”店内,由被告人詹志勇假意购买牛奶吸引店主喻某某注意,被告人曾体全趁机将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红色VivoX21i手机盗走,作案后二人迅速逃离现场,后将手机卖给“天和寄卖行”销赃获款600元,二人分赃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998元。被告人詹志勇于2019年10月6日因吸毒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体全、詹志勇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关于被盗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体全、詹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体全伙同被告人詹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体全和詹志勇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詹志勇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曾体全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曾体全和詹志勇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体全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詹志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体全现羁押于自贡市监管中心光大医院,被告人詹志勇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光盘2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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