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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惠香、陈某甲等七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詹惠香(绰号“香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公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南安”),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公司宿舍**幢**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绰号“第三”),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2年4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毁坏财物,于2012年6月2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4年4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吸毒,于2016年8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绰号“顺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现住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街道**公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绰号“王牌”),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社区**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惠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詹某某、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30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詹惠香在明知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贩卖的柴油系走私等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雇佣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庄某某和陈某戊(已判刑)等人驾驶改装的车辆,向其收购或者帮其将柴油运至指定地点,再以每吨加价人民币120元(币种,下同)贩卖给陈某己等人(另案处理)获利,并雇佣被告人詹某某向买家和卖家收支买卖柴油款项。经审计,被告人詹惠香共贩卖或者运输走私柴油计2068.95吨,价值计14389547.25元,从中非法获利计160000余元。2019年11月12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詹惠香九部对讲机、五部手机、人民币现金54200元及一辆闽******小车。

2.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詹惠香非法收购并贩卖走私柴油,仍以每趟100元的报酬受雇于其,多次驾驶改装车辆将柴油运至仙游县枫亭镇等地的买家。经审计,被告人陈某甲参与运输走私柴油计525吨,价值计3651375元,从中非法获利21000元。

3.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明知被告人詹惠香非法收购并贩卖走私柴油,仍以每趟100元的报酬受雇于其,多次驾驶改装车辆将柴油运至仙游县枫亭镇等地的买家。经审计,被告人陈某乙参与运输走私柴油计495.945吨,价值计3449297.48元,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2019年11月12日,泉州市公安泉港分局民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乙一部手机、一部对讲机。

4.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丙明知被告人詹惠香非法收购并贩卖走私柴油,仍以每趟100元的报酬受雇于其,多次驾驶改装车辆将柴油运至仙游县枫亭镇等地的买家。经审计,被告人陈某丙参与运输走私柴油计386.405吨,价值计2687446.78元,从中非法获利14000元。2019年11月12日11时许,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本区**镇**村**号门前空地上发现被告人陈某丙正在清理一辆车牌为闽******号的面包车及一件布油罐,公安民警依法对该车予以扣押。经鉴定,闽******的改装油罐车中的油品检测项目除硫含量和馏程95%回收温度外均符合国家标准GB19147-2016《车用柴油(Ⅵ)》中0号柴油相应项目的技术要求。

5.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陈某戊明知被告人詹惠香非法收购并贩卖走私柴油,仍以每趟100元的报酬受雇于其,多次驾驶改装车辆将柴油运至仙游县枫亭镇等地的买家。经审计,陈某戊参与运输走私柴油计375吨,价值计2608125元,从中非法获利15000元。

6.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丁明知被告人詹惠香非法收购并贩卖走私柴油,仍以每趟100元的报酬受雇于其,多次驾驶改装车辆将柴油运至仙游县枫亭镇等地的买家。经审计,被告人陈某丁参与运输走私柴油计225吨,价值计1564875元,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7.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詹某某明知被告人詹惠香非法收购并贩卖走私柴油,仍多次为其向买家及卖家收支款项。经审计,被告人詹某某为被告人詹惠香经手走私柴油买卖款项的数量计84.161吨,价值计585339.76元,从中非法获利2500元。2019年11月12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依法扣押了被告人詹某某一部VIVO手机。

8.2019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庄某某明知被告人詹惠香非法收购并贩卖走私柴油,仍以每趟80元的报酬受雇于其,多次驾驶改装车辆将柴油运至仙游县枫亭镇等地的买家。经审计,被告人庄某某参与运输走私柴油计61.6吨,价值计428428元,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2019年12月25日,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在本区界山镇狮东村沿海大通道路段抓获一辆涉嫌运输无合法手续柴油的改装油罐面包车,在该车上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小轿车、手机、对讲机、人民币现金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3.证人证言:证人肖某丁、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惠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詹某某、庄某某、同案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陈某己及同案犯陈某戊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提取笔录及北京中联海陆商品检验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泉州市泉港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关于车用0号柴油(VI)价格的复函、厦门厚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备忘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记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惠香伙同他人明知柴油系走私等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或者承运并加价贩卖牟利,价值计14389547.2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詹某某、庄某某明知被告人詹惠香贩卖或者承运的柴油系走私等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提供帮助,价值分别达3651375元、3449297.48元、2687446.78元、1564875元、585339.76元、428428元,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惠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詹某某、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才英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惠香、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詹某某、庄某某现均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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