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詹成阳,绰号“阿发”,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住广东省电白县**镇**村**号。2013年9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伦勇,绰号“阿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段军华,绰号“阿军”、“毛毛”,男性,1993年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30119421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成阳、龙伦勇、段军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分别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詹成阳招募了被告人龙伦勇、段军华、另一男子绰号“老江”(在逃)做电信诈骗的话务员在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实施诈骗。被告人詹成阳按4000元以下没有分成,4000元以上按25%分成给被告人龙伦勇、段军华,被告人詹成阳拿35%,提取赃款人员拿40%。2019年4月,被告人詹成阳伙同被告人龙伦勇、段军华到洪江市安江镇实施电信诈骗。在实施诈骗过程中,由被告人詹成阳按照其事先准备好的诈骗剧本对话务员进行诈骗手段培训。被告人詹成阳为话务员提供诈骗作案使用的手机、手机卡、诈骗对象资料、接受诈骗对象汇款的银行账户等作案工具,联系他人安排取款,按约定的比例发放提成款,指挥话务员使用各自家乡的手机号码拨打各自家乡的手机号码,冒充受害人的领导、熟人、亲戚、亲属、同事等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话务员一般作案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为了逃避侦查,被告人詹成阳安排话务员或亲自将诈骗成功过的手机、手机卡等作案工具丢河里毁掉,通过现金或转账形式给各话务员发放提成款。2019年3月至同年5月,被告人詹成阳组织、指挥或参与电信诈骗,作案共计10起,涉案共计18.58万元,其中1起未遂,金额0.6万元。被告人龙伦勇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11.46万元。被告人段军华参与作案5起,涉案金额7.12万元,其中1起未遂,金额0.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9日,被告人龙伦勇在安江镇境内,使用岳阳联通号码1307716****拨打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被害人练某某手机号136981****,冒充金鸡乡的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练某某共计4.2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1.47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龙伦勇赃款1.05万元。
2、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龙伦勇在安江镇境内,使用岳阳联通号码1307716****拨打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号1588294****,冒充东岳镇林业站站长,诈骗被害人李某某0.6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0.21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龙伦勇赃款0.15万元。
3、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段军华在安江境内,使用怀化联通号码1558157****拨打湖南省溆浦县被害人罗某甲手机号1387451****,冒充其领导,诈骗被害人罗某甲2万元。被害人罗某甲被诈骗后到溆浦县公安局报案,溆浦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8日将诈骗银行账户冻结。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0.7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段军华赃款0.48万元。
4、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龙伦勇在安江境内,使用重庆联通号码1325139****拨打重庆市梁平区被害人刘某某手机号1363539****、1992272****,冒充梁平区聚奎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领导,诈骗被害人刘某某3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1.05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龙伦勇赃款0.75万元。
5、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段军华在安江境内,使用怀化联通号码1767453****拨打湖南省中方县铁坡乡被害人杨某甲手机号1511512****,冒充铁坡乡林业站站长,诈骗被害人杨某甲2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0.7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段军华赃款0.48万元。
6、2019年5月7日,被告人段军华在安江境内,使用怀化联通号码1558071****拨打湖南省中方县被害人丁某某(一级残疾人)手机号1378752****、1816622****,冒充其朋友花桥信用社行长,诈骗被害人丁某某2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0.7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段军华赃款0.5万元。
7、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龙伦勇在安江境内,使用重庆联通号码1321235****拨打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被害人符某某手机号1388283****,冒充镇政府领导,诈骗被害人符某某3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1.05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龙伦勇赃款0.75万元。
8、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龙伦勇在安江境内,使用南充移动号码1590827****拨打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被害人罗某乙手机号1528189****,冒充柏林煤矿劳资科领导,诈骗被害人0.66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0.231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龙伦勇赃款0.165万元。
9、2019年5月15日,被害人段军华在安江境内,使用益阳联通1567375****拨打湖南省洪江市被害人杨某乙手机号1354899****,冒充“岳麓新城”房地产经理,5月16日,被害人杨某乙要其妻姜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将0.6万元钱以两小时到账形式转账。被害人杨某乙经与经理核实,发现被骗,被害人妻子通过手机银行撤销转账。
10、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段军华在安江境内益阳联通号码1567375****拨打湖南省怀化市被害人邓某某手机号1511519****,冒充其堂弟,诈骗被害人邓某某0.52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得赃款0.182万元,被告人詹成阳分给被告人段军华赃款0.13万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段军华在洪江市安江镇长城花园酒店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龙伦勇在安康火车站二站台火车上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民警抓获;2019年8月1日,被告人詹成阳在其父亲、姨夫等亲戚的陪同下到广东省茂名市银河宾馆向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武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杨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詹成阳、龙伦勇、段军华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等笔录;7.取款监控等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成阳、龙伦勇、段军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成阳、龙伦勇、段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电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成阳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的作用,系首要分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按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龙伦勇、段军华在各自充当话务员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詹成阳曾经犯诈骗罪被判处刑事处罚,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詹成阳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龙伦勇、段军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如其在人民法院审理中仍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起本案中第9起犯罪,被告人詹成阳、段军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成阳、龙伦勇、段军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成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八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龙伦勇有期徒刑四年以六年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段军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詹成阳、龙伦勇、段军华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拾壹册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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