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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显荣、蒋俭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19〕644号

被告人詹显荣,曾用名詹巍荣,男,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58********,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及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由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俭勤,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3********,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大专文化,经商,户籍地:达州市渠县**乡**村**组,住长沙市天心区**园**栋1502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8日由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显荣、蒋俭勤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30日、2019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9月,被告人詹显荣通过其实际控制的益阳亿点通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桃江亿点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深圳亿点通影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亿点通”公司)的名义在桃江县、益阳市区、沅江市推广“亿点通”消费返现投资。被告人詹显荣谎称国家政策支持,打着“共享经济”、“三方平台互惠互赢”等幌子,骗取他人参与。詹显荣要求参与者缴纳1380元的培训费获得会员资格,在培训2天半后,成为“县级老总”,获得发展会员的资格,“县级老总”介绍吸纳10名以上会员就能晋升为“省级老总”。成为“县级老总”和“省级老总”后可以投资数千元至数万元到“亿点通”公司,激活投资金额20倍的虚拟“金蛋”,“金蛋”按每周0.2%的比列返还给参与人,每个“金蛋”按詹显荣的安排折算成2分至3元不等的人民币,可以提现或到“亿点通”的加盟商家消费。“县级老总”、“省级老总”分别获得10%和15%的业绩(培训费、投资金额)提成。被告人詹显荣安排妻子被告人蒋俭勤负责收取资金及发放返利、提成。至案发时止,经查实的“亿点通”公司发展的会员有三百余人,收取本金360余万元,未返还本金260余万元。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詹显荣在长沙市三一大道福记聚香食府被民警抓获, 次日,被告人蒋俭勤在长沙市天心区香芙嘉园小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收款收据、宣传资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钟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詹显荣、蒋俭勤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意见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显荣、蒋俭勤组织、领导以培训、投资为名的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显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的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蒋俭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邱  亮

2019年929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詹显荣现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蒋俭勤现羁押在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公安机关扣押蒋俭勤人民币4000元、桃江亿点通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保时捷迈凯小车1辆(仅移送扣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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