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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乙、詹某丙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詹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2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7年1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先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于2017年12月25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8日将两案合并审查,同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4日下午4时许,被害人詹某丁雇佣一辆挖掘机在惠来县溪西镇西詹某甲“***池”处平整田地,挖掘机挖到同村人詹甲某的田埂,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及宗亲詹乙某、詹甲某、詹丙某、詹某己等人持械赶到现场。詹某丁的儿子詹丁某(已判刑)纠集许某某另外四、五名男青年到场。双方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詹丁某持一把猎枪、许某某等人各持“三叉”、水管焊刀等器械与对方持械对打并开枪,但枪没击中人。双方继续互相追逐打斗,詹丁某被詹某己等人围住殴打背部、四肢,双方人员各有受伤。接着,詹丁某、詹某丁等人打不过詹某丙、詹某乙一方各自逃跑。詹某丁逃跑后被詹某丙、詹某乙等人追上,詹某丙持木棍打中詹某丁嘴部、詹某乙持木棍打中詹某丁后颈部致其受伤昏迷倒地,后双方停止打斗。

2017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将被告人詹某乙抓获归案。同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在惠来县****詹某甲詹某丙住宅中将被告人詹某乙抓获归案。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鉴定:詹某丁牙齿缺失,第六颈椎棘突骨折属轻伤二级;詹丁某左手裂创属轻微伤;詹乙某、詹某己、詹某丙体表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二处轻伤,其行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詹某乙、詹某丙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现场录像录音视频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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