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伙同黄某某、顾某某、焦某某(已判决)在名为“流金岁月”等赌博微信群内,组织群成员以猜赛车游戏比赛输赢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博微信群有群成员30人以上,参赌人员10人左右。被告人詹某某负责与赌博平台客服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发布赌博规则,通过微信或支付宝为赌客上分充值赌资及下分退还赌资、收取赌博平台返利,黄某某、顾某某、焦某某拉人进群参赌及活跃气氛。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从赌博平台按群内赌客输钱的一定比例获取返利,并将其中部分返利分给黄某某、焦某某、顾某某,其间,被告人詹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0.8万元,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元,焦某某、顾某某非法获利各人民币2万余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关系人黄某某、焦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经被告人詹某某提议,进入涉案赌博微信群,负责拉赌客进群及活跃气氛,并从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处获取返利,被告人张某某在群内发布赌博规则并为赌客上下分。
2.证人杨某某、顾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期间,其被拉入赌博微信群参赌的情况。
3.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5.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的身份情况。
6.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关系人黄某某、焦某某、顾某某因本案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伟彦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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