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詹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南坪**路**小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大道**号**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物流从业人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六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11月5日,被告人詹某某独自或与被告人张某某相伙同,在重庆市永川区森林大道被害人雷某某经营的兰花园处窃取金弹子,詹某某参与窃取4棵,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300元,张某某参与窃取1棵,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500元。上述金弹子被盗后均被种植于二人经营的卫星湖星湖鱼庄,现均被公安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被告人詹某某独自驾驶一辆白色东风标致508轿车来到兰花园,先后将种植于该处的3棵(编号为2号、6-1号、6-2号、7号)金弹子挖走。
二、2019年1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相伙同,一起驾驶上述轿车从卫星湖星湖鱼庄来到兰花园,二人合力将种植于该处的一株体量较大的金弹子(编号1号)挖走。
经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评估,1号、2号、6-1号、6-2号、7号金弹子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500元、450元、700元、350元、300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在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星湖鱼庄被公安机关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詹某某后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苗木价格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张某某相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显文
检察官助理:粟凤英
2020年5月26日
附:
1.二被告人现于居住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詹某某1808400****、张某某 1898368****;
2.侦查卷宗2册、光盘8张、散页材料2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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