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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张某某等诈骗案)_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江西省婺源县**街道**路**号,居民,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上网追逃,2017年1月23日被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9年10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居民,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村**号,农民,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移送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詹某某伙同马某、董某某(二人已判决)等人成立安徽**有限公司,并购买电子交易软件、租赁服务器、寻找第三方支付公司搭建安徽宏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安徽**台),对外招募代理商,通过层层招商使客户进入平台投资。被告人张某某负责代理商和客户的开户工作,被告人尹某某作为隶属于安徽**台的杭州亿麟、杭州久鼎等空壳公司的业务员同杨某甲(已判决)等人招募下级代理商,通过招商最终使客户进入平台交易。

2016年7月詹某某伙同马某等人搭建香港宝轩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以下简称香港**台),延续安徽**台的运营模式,通过招揽代理商,使客户进入平台开展虚假电子合约交易。张某某继续负责代理商和客户的开户工作,尹某某作为香港**台9号会员单位的浙江**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招募下级代理商,使客户进入平台交易,直至2016年12月19日香港**台关停。

2016年3月至11月,有750人进入安徽**台进行投资,累计亏损2926.354495万元;2016年8月至11月,有547人进入香港**台进行投资,累计亏损2244.613806万元。尹某某作为业务员为平台招商,使客户交易产生亏损3.4182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供述;5、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其中詹某某、张某某诈骗金额为5170.968301万元,尹某某诈骗金额为3.41829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詹某某系组织者、领导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尹某某有投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梅

2020年1月15日

附:1、案卷16册,光盘1张;

2、起诉书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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