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鄱阳县公安局 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0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4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乡**村**组,原系丰都县**企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现系丰都县**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7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初,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商定,由重庆**工贸有限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詹某某负责联络香港地区的外贸公司汇入外汇、国内公司虚开增殖税专用发票等;张某某负责购买报关单、与重庆**工贸有限公司会计王某某对接相关业务等;曹某某负责重庆**工贸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与丰都县各部门衔接事务等。
2015年3月25日至2015年5月22日期间,詹某某、张某某联系程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万载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向重庆**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张,金额9303419.21元,增值税税额1581581.29元;
2015年9月11日至2016年1月7日期间,詹某某、张某某控制的上高**电子厂,向重庆**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张,金额5972222.09元,增值税税额1015278.01元,重庆工贸有限公司向重庆市丰都县国税局申报增值税退税额2184402.31元。
重庆市丰都县国税局在2017年10月因重庆**工贸有限公司出口未收汇的原因,追回已退增值税116638.32元;2019年1月23日,上高县公安局追缴税款72万元;2019年10月24日詹某某、张某某、曹某某向鄱阳县公安局退赃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曹某某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张某某在程某某等人的犯罪团伙中起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且规劝陪同他人投案自首,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且陪同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胜元
书记员:吴国维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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