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5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侦分局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詹某某到本市天河区龙洞植物园**出口便利店,由詹某某在门外看风,戴某某从便利店玻璃门底下的缝隙钻入内,盗走香烟一批(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908元)、现金人民币约300元左右。
2019年7月20日4时许,被告人戴某某、詹某某到本市天河区**街**号餐厅,由詹某某在门外望风,戴某某从该处的玻璃门缝隙钻入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7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前科材料等物证、书证;
2. 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戴某某、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
5. 价格鉴定等鉴定结论;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桦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4册,光碟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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