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5********,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乙,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韦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韦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5年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重婚罪,于2010年1月5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间,占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镇境内召集他人聚众赌博5次,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21300元。其间,被告人詹某某帮助抽头4次,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韦某甲、蔡某某站岗望风4次,分别获利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蒋某甲、韦某乙站岗望风3次,分别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5次,获利人民币800元;被告人朱某甲提供场所1次,获利人民币300元;被告人朱某乙提供场所2次,获利人民币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下午,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明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组织乔某某、朱某丙等人,采用“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元。其间,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帮助抽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韦某甲、蔡某某、蒋某甲、韦某乙负责站岗望风。
2.2019年10月18日晚,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村朱某甲家中,组织王某某、柏某某、张某某等人,采用“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元。其间,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帮助抽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韦某甲、蔡某某、蒋某甲、韦某乙负责站岗望风。
3.2019年10月21日下午,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镇被告人朱某乙鱼塘旁的平房中,组织刘某某、杨某某、蒋某甲等人,采用“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5000元。其间,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帮助抽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韦某甲、蔡某某、蒋某甲、韦某乙负责站岗望风。
4.2019年10月21日晚,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镇朱某乙鱼塘旁的平房中,组织陈某某、智某某、柏某某等人,采用“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7000元。其间,被告人詹某某负责帮助抽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韦某甲、蔡某某、蒋某甲、韦某乙负责站岗望风。
5.2019年10月27日晚,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盐城市大丰区**镇王某某家中,组织杨某某、朱某丙等人,采用“推二八”的方式聚众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300元。其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
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案发经过暨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韦某甲、蒋某甲、韦某乙、蔡某某、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磊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乙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韦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经济开发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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