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7年3月13日,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09年7月8日,因在赌场放高利贷供人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下币同)1800元;2010年6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0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1年4月26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收缴赌资28700元;2012年5月24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3年3月2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0********,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5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2006年1月23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治安罚款1500元;2007年4月11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简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街道**小区**单元**室。2006年1月23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治安罚款1500元;2010年8月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0年11月15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1年4月26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临海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罪,被告人简某某涉嫌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与胡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临海市汇溪镇安坑村茶山搭建场地非法制作麻黄碱。詹某某出资45万元、陈某某出资45万元、林某某出资50万元,由詹某某交给胡某某购买原材料,并商定由胡某某一方纠集生产人员并提供生产技术。制毒原材料购买后,胡某某等人纠集了被告人简某某等人非法制作麻黄碱,后未能制造成功。为防止制作麻黄碱事情败露,詹某某等人联系车辆将原材料运送至临海市永丰镇周家岙村“甫利彩灯厂”内隐藏,三人商定由詹某某出面处理该制毒原材料。2018年6月许,詹某某欲将原材料出售,遂让被告人李某甲找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联系会制作麻黄碱的福建朋友收购原材料,杨某某遂帮詹某某与沈某某、郑某某、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牵线。后詹某某与李某乙、沈某某等人计划合伙在临海市汇溪镇孔丘村荒山上(杜某某养猪场附近)制作麻黄碱,商定詹某某等临海方和李某乙等福建方各占50%股份。并由詹某某提供原材料和场地,李某乙、沈某某等人出资五万元用于场地建设,李某乙等人负责提供技术制作麻黄碱,杨某某和李某甲负责中间联络、帮忙落实场地等工作。后詹某某将再次制作麻黄碱的计划告知陈某某,陈某某将两万元借给詹某某用于场地建设。2018年年底,双方因为场地问题未能落实合作,詹某某遂将原材料作价60万元出售给李某乙等人,后李某乙到临海将55万元现金交给詹某某,并将部分原材料从永丰镇周家岙村运走。后詹某某向陈某某谎称原材料只卖了20多万元,分给陈某某18万元,陈某某又分给林某某8万元。
2019年4月15日,李某乙等人利用詹某某处购买的原材料非法制作麻黄碱的过程中被江西省上高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现场扣押到多桶制毒原材料,并在沈某某位于福建省长汀县河田镇家中扣押到李某乙存放在该处的制毒原材料。2019年5月10日,临海市公安局在永丰镇周家岙村“甫利彩灯厂”现场扣押到多桶制毒原材料。经称重及鉴定,临海市永丰镇周家岙村所查获物品中,含甲苯液体重量每桶24公斤至171公斤不等,共计860余公斤,其中甲苯含量14.3%至85.8%不等;沈某某家中所查获的物品中,含溴代苯丙酮、苯丙酮液体重量每桶37.05公斤至151.05公斤不等,共计223余公斤,其中溴代苯丙酮含量47.6%至60%不等,苯丙酮含量2.2%至4.7%不等;江西省上高县所查获物品中,含甲卡西酮液体重量每桶21.2公斤至59.4公斤不等,共计450余公斤,其中甲卡西酮含量17.44%至27.13%不等;含麻黄碱液体重量每桶37公斤至81.65公斤不等,共计255余公斤,其中麻黄碱含量0.41%至36.76%不等;含苯丙酮液体重量每桶19.4公斤至266.53公斤不等,共计655余公斤,其中苯丙酮含量0.42%至0.85%不等;含溴代苯丙酮液体重量每桶228.18公斤至266.53公斤不等,共计494余公斤,其中溴代苯丙酮含量5.94%至6.63%不等。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詹某某、杨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简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材料、情况说明;
3.证人杜某某、何某某、黄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警的归案经过;
4.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杨某某、简某某、李某甲及同案人员赖某某、曹某某、范某某、魏某某、沈某某、郑某某、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现场辨认、搜查、称重、取样、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据材料、现场辨认视频、微信聊天语音视频录像、原料扣押、取样、称重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简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简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李某甲为犯罪制造条件,系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加彪
(院印)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1373856****)、简某某(1596022****)、李某甲(1890657****)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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