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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涂某甲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涂某甲(绰号涂某乙),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0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城**区**栋**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詹某某(绰号小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栋**单元**室,2013年9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0年5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赤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甲、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的一天,吸毒人员罗某某联系被告人詹某某购买人民币200元钱的毒品,被告人詹某某将2颗冰毒片剂(重约0.18克)和约0.01克甲基苯丙胺,共重约0.19克的毒品包装后交给被告人涂某甲,由被告人涂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广泽上城2区小区门口将毒品送给罗某某。

2、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涂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门口,将1颗冰毒片剂(重约0.09克)和约0.1克甲基苯丙胺,共重约0.19克的毒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3、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涂某甲在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向阳综合农贸市场门口,将2颗冰毒片剂(重约0.18克)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共重约0.38克的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4、2020年5月18日18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联系被告人涂某甲购买毒品,被告人涂某甲遂打电话叫外出的被告人詹某某购买一些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冰毒片剂回家,后被告人詹某某以人民币700的元价格,从“王某某”(待查)处购了8颗冰毒片剂、约0.5克冰毒带回家。当日20时许,被告人涂某甲从被告人詹某某购买带回的毒品中分出1颗冰毒片剂(重约0.08克)和约0.2克甲基苯丙胺,共重约0.28克的毒品,在龙马潭区广泽上城2区小区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交易后,被告人涂某甲与吸毒人员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被告人涂某甲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300元,从吸毒人员黄某某手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一包,在被告人詹某某、涂某甲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栋**单元**室家中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一包。

2020年5月19日,经赤水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称量,在抓获被告人涂某甲现场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净重0.28克;在被告人涂某甲、詹某某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城**区**栋**单元**室家中搜出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嫌疑物净重1.06克。2020年5月26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的毒品嫌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分别为30.2%、77.6%、19.4%。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人民币、毒品等物证;2.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罗某某、傅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某甲、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手机电子数据检查报告、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搜查、称量视频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甲、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詹某某以“以贩养吸”为目的,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甲、詹某某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和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凯红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涂某甲现羁押在遵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在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视频光盘十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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