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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窦某某寻衅滋事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窦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 0时许,被告人詹某某、窦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烧烤店门口,逞强好胜,无故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詹某某、窦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窦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窦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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