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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苏某某、崔某某盗窃案)_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21992********,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绥棱县**镇**屯人,无业。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街,无业。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81197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街**号,无业。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苏某某、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临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詹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某某、苏某某多次在临沭县育德等小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其中,詹某某作案9起,盗窃摩托车4辆,盗窃电动车2辆,盗窃电动车电瓶3组,涉案价值9360元。崔某某参与盗窃摩托车1辆,涉案价值2600元。苏某某预谋与詹某某盗窃,由詹某某实施盗窃,苏某某销赃,共盗窃电动车1辆,电动车电瓶3组,涉案价值2460元。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伙同崔某某骑乘崔某某的摩托车,在临沭县**小区地下车库,盗窃杨某某的黑色嘉吉150摩托车一辆,经物价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600元。

2.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育兴嘉园东区**,盗窃郭某某的黑色钱江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

3.2019年5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某某家属院,盗窃刘某某的灰色铃木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

4.2019年5月27日6时左右,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广场小区地下车库,盗窃曹某某的白色鬼火踏板摩托车一辆,价值1200元。

5.2019年7月7日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某某公寓,盗窃彭某某停放在该小区23号楼6单元楼下的粉色欧派电动车一辆,后将电车放至苏某某家中,并伙同苏某某将车架、电瓶分开卖掉,电动车价值1400元。

6.2019年7月上旬一天1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某某家属院,盗窃张某某的白色爱玛电动车一辆,后将该车用于自骑继续作案,价值600元。

7.2019年7月上旬一天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某某公寓,在1号楼1单元楼道内将官某某爱玛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伙同苏某某将电瓶卖掉,价值200元。

8.2019年7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某某东区**号楼**单元楼道内,将李某某的海宝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伙同苏某某将电瓶卖掉,价值600元。

9.2019年7月中旬一天凌晨2、3点左右,被告人詹某某在临沭县**小区**号楼,将伏某某的金狮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伙同苏某某将电瓶卖掉,价值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被告人詹某某、崔某某、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崔某某、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健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告人苏某某联系方式:17669******;被告人崔某某联系方式:17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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