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从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詹某某,外号某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号**号,无业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1月12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1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1********,侗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号,无业人员。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0月9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1月18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6月23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某某乙,外号某某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1********,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号,无业人员。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贩卖毒品罪,2013年11月6日被从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2********,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现住从江县**镇**路**号,无业人员。2019年5月29日,因吸毒被从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贺某甲、王某乙、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第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任某甲(已判刑)让龙某某将2支火药枪放到王某乙的家中保管。2013年7月22日晚,任某甲的妹妹任某乙回家时,被害人石某某、梁某某认为任某乙是卖淫女而予以搭讪。任某甲接到任某乙的电话后,即赶到现场。双方发生打架后,任某甲离开并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乙,并召集被告人詹某某、贺某甲前往。三人到王某乙家楼下等待时,王某乙从家中拿出之前保管的2支枪、2把刀下来后,当时与王某乙在一起的姚某某也一同前往。王某乙驾驶车辆与任某甲、詹某某、贺某甲、姚某某前去寻找石某某、梁某某,当行至从江县**镇的丁字口路段附近时发现石某某、梁某某后,任某甲下车并向石某某车辆的副驾位置开了一枪,詹某某、贺某甲各持一把砍刀下车。石某某担心被打随即开车离开,詹某某、贺某甲等人又用手打梁某某。公安机关巡逻警察听到枪响后,赶到现场。任某甲看到警察来后,携带一支火药枪与詹某某、贺某甲逃离现场。巡逻警察当场抓获王某乙和姚某某,并从王某乙的车辆上查获1支火药枪、2把砍刀和17小包毒品。
2013年8月20日,詹某某帮任某甲将一支火药枪上交给公安机关。
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持有的2支枪支均为自制长管火药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支火药枪、2把砍刀、17小包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任某乙、任某甲、姚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詹某某、贺某甲、王某乙、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詹某某、贺某甲、王某乙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贺某甲、王某乙、姚某某持械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贺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从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前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在锦屏县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告人詹某某、贺某甲、王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詹某某1508523****、贺某甲1868558****、王某乙1577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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