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镇**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大田县**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告人詹某某为非法获利,决定聚众利用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的方式进行竞猜赌博,并与被告人陈某某共谋,由詹某某收注后向陈某某转投注,陈某某以1:45赔率及4%返点的方式进行吃赔。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7月16日间,詹某某以1:45赔率或1:42赔率及10%返点,通过微信接受他人的“六合彩”投注,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现金等方式收取詹某丙、吴某戊、吴某己、陈某己等24名赌客的“六合彩”赌资共计人民币614953元,后詹某某将该部分赌资及个人参赌赌资共计人民币616350元向陈某某转投注。经计算,詹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1453元,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5664元。
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在大田县**镇**街**号家中被抓获,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自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向侦查机关退出个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三部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叶某某、吴某丙、陈某丙、詹某甲、詹某乙、陈某丁、詹某丙、吴某丁、詹某丁、詹某戊、吴某戊、陈某戊、吴某己、陈某己、陈某庚、吴某庚、吴某辛、雷某某、詹某己、廖某某证言;4.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非法揽注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14953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1453元;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詹某某非法揽注“六合彩”,仍接受詹某某的“六合彩”转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6163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15664元;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街**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区**镇**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7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6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手机3部、人民币141066元暂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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