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银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黄某某、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詹某甲、黄某某、高某某为骗取他人钱财,由詹某甲准备好作案工具手机、手机卡、公民信息等物品。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0日期间,詹某甲伙同黄某某、高某某去到广西北海市金海岸大道西海岸国际公社西侧的树林里面,用手机拨打电话冒充熟人、领导的方法,对不特定人拨打诈骗电话1083人次(其中:①IMEI是865858O97013895的机身号码共拨打277人次;②IMEI是865871628141O93的机身号码共拨打355人次;③IMEI是867192034455086的机身号码共拨打433人次;④IMEI1是867930034459453机身号码共拨打1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6台、公民信息表13张、手机卡10张、手机充值卡12张;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詹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詹某甲、黄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黄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的人拨打诈骗电话1083人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诈骗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詹某甲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高某某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甲、黄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詹某甲、黄某某、高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少华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甲、黄某某、高某某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讯问笔录、换押证、量刑建议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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