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二部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1196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区,住湖北省黄冈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黄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10日,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黄冈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被告人詹某某获得该招标信息后欲投标该工程项目,便找到章某某请求其帮忙借几家公司资质围标。詹某某通过章某某的帮助借到重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通过章某某、施某某的帮助借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资质。在此过程中,詹某某向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詹某某指使袁某某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入投标保证金80万元人民币,并接送与配合他人向其他公司借资质进行串通投标。为扩大中标机率,詹某某通过他人分别借到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詹某某与章某某约定,所借资质的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后要向章某某按照该项目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管理费。詹某某确定所借资质的六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安排他人制作多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并向所借资质的公司支付一定金额的陪标费用。
在资格审查环节,被告人詹某某等人控制的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六家建筑公司符合投标资格。2012年12月07日,詹某某所借资质的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77108627.96元人民币的价格中标该项目。2013年5月15日,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投标的7家建筑公司14本投标文件进行了工具痕迹鉴定,鉴定意见为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中建**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标书切割为同一工具形成。2018年12月25日,经湖北省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浙江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黄冈农村商业银行(筹)客户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获利金额为6838565.49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犯罪所得500万元人民币,黄梅县公安局于当日依法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詹某某的到案经过,同案犯章某某(另案处理)的的归案情况说明,同案犯袁某某(另案处理)的到案经过,同案犯袁某某被羁押的证明,同案犯施某某(另案处理)的到案经过,詹某某、章某某、施某某、袁某某的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
袁某某向**建设转保证金复印件、**建设分公司向总公司转80万保证金、及**建设将保证金退回到翟某某账户的凭证。
詹某某的妻子洪某某向浙江**建转保证金的银行凭证、浙江**建对公账户明细,浙江**建聘用詹某某执行总经理的聘书复印件一份。
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楚河汉街支行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占某某向袁某某转账80万元的转账凭证复印件,袁某某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汇款80万元凭证复印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凭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流向图复印件一份;重庆**向武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转账300万元的电子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武汉**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来往汇款清单复印件一份;袁某某收账、转账80万元的交易清单复印件一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总部汇出80万元保障金的清单复印件一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黄州区农村信用社转账80万元保障金清单复印件一份;黄州区农村信用社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退80万元保证金清单复印件一份;廊坊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账80万元的支付凭证清单复印件一份;**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汇出80万给翟某某的凭证一份。
浙江**建基本户向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拨付工程款流水清单一份。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投标资格预审报告复印件一份(关于黄冈农村商业银行(筹)客户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建设项目工程施工)。
浙江**建出具的委托谭顺心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建设集团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重庆**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武汉**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中建**局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江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湖南省**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
浙江**建的投标函复印件、投标函附录;重庆**的投标函复印件、投标函附录;**建设的投标函复印件、投标函附录;江苏**的投标函复印件、投标函附录;武汉**的投标函复印件、投标函附录;中建**局的投标函复印件、投标函附录;湖南省**有限公司的投标函复印件、投标函附录;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报告复印件一份,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一份。
2、辨认人袁某某,在12张不同女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嫌疑人夏某某的辨认笔录。
3、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标书切割痕迹是否同一工具所形成进行鉴定的鉴定意见书;关于浙江**建承建黄冈农村商业银行(筹)客户服务综合大楼建设工程项目获利金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证人余某某、谭某某、夏某某等15名证人证言;同案犯袁某某、施某某、章某某(另案处理)的陈述。
5、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为获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服务中心综合大楼"工程项目,向中**工、浙江**建、重庆**等六家公司借用资质,为**建设、浙江**建分别垫付80万元的保证金(其他公司支付的保证金,由詹某某给予占用费和资料费19.2万元),并指示汇杰公司在拦标价的基础下浮5%,确保浙江**建中标,其他公司在浙江**建标的额上下浮动,最终浙江**建以77108627.96元人民币中标,詹某某从该项目中获得利润6838565.49元,詹某某串通投标报价,严重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记先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黄冈市**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80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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