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41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村**队429,现住安徽省肥东县**镇**道**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詹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裕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岗路交口西侧,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雅迪电动自行车,致吴某某摔倒受伤。事发后詹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1时许死亡。被告人詹某某于2019年8月31日4时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詹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34.6mg/100ml,吴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詹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核查记录等。
2. 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路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受害人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事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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