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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公交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东莞市**区坝头***坊**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驾驶粤S0****大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南城区车站路南城车站入口路段时,该车与被害人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着游某甲、游某乙)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倒地,游某乙被粤S0****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压,造成游某乙当场死亡、吕、游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詹某某得知情况后马上下车,并打电话报警。经认定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游某乙、游某甲不负事故责任。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783719.6元给家属游某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调查函等书证,视听资料光盘,袁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无视国法,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茂祥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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