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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惠来县**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9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1月24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3时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7mg/100ml)驾驶灯光性能不合格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本市白云区机场路中心绿化带以西第四条车道由北往南行驶,遇在车行道内停留的施工交通疏导人员管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管某某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管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管某某及广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詹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报警警情表、赔偿谅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詹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姚瑶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碟2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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