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区**室,户籍在宁德市**镇**号。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月19日被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28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4月13日被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时43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醉酒驾驶无牌超标二轮电动车,搭载被害人罗某某沿**线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线2198KM+500M处时,与前方闽******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害人罗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詹某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同年10月17日,被告人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6.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监控光盘及说明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   洁

连文嵩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小区**室。联系方式:1800593****。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