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二部刑诉〔2020〕Z48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巷**号,于2020年6月30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1时27分,被害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334省道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至334省道15Km+800m处,遇对向由被告人詹某某驾驶的粤SR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左转弯驶出路面时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3月12日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詹某某支付被害方治疗费20000元、丧葬费50000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詹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经事故责任认定:詹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检察官助理:陈某某

2020年8月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