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2********,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安徽省定远县**村**组**号。被告人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8时10分左右,被告人詹某某驾驶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滁州市南谯区**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465KM+300M处时,驶入逆向车道与曹某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告人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某无事故责任。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詹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詹某某赔偿被害人曹某某近亲属事故赔偿款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22接警记录单、户籍信息、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死亡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材料;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婷婷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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