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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办事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当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4时47分许,被告人詹某某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在荷当线高桥加油站路段横过道路,遇被害人林某某驾驶鄂E*****号二轮摩托车沿荷当线由远安往当阳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林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殁年30岁)。经鉴定,林某某符合脑外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詹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三轮车等物证照片;2.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110报警受理单、当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证明、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7.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路明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詹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联系电话19171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光盘1张),补充侦查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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