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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介绍贿赂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广东省****饲料有限公司**部部长助理兼**委员会成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巷**之**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单位行贿罪、受贿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柯鹏程,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南海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受贿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詹某某在担任佛山市南海区**镇广东省****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国有企业)**部部长助理兼**委员会成员期间,介绍广州市**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前系广州市***饲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公司副总经理陈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公司成为**公司的供货商。为了进一步稳定供货和快速收回货款,黄某某在詹某某介绍和帮助下,根据货款金额一定的比例多次到**公司给予陈某某现金回扣。经核实,黄某某给予陈某某现金回扣共计人民币6万元。同年年底,陈某某因资金紧张,通过詹某某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三人口头约定黄某某日后给陈某某的回扣款直接从该“借款”中抵扣。2017年底至2018年初,**公司停业,黄某某经核算其应以回扣款抵销“借款”的形式送给陈某某人民币17.5万元,告诉并请求詹某某帮其向陈某某追回剩余的人民币2.5万元,但该2.5万元一直未能追回。

综上,被告人詹某某介绍黄某某向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陈某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散件谈话笔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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