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村**组**号,住独山县麻尾镇象山居委会**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1时10分左右,被告人詹某某饮酒后从独山县下司镇加油站旁开车回麻尾镇家中,当行驶到兰海高速1625公里处(兰海高速下司收费站上站口)时,遇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三大队的民警正在执勤,被告人詹某某为逃避检查开车逃离,在下车躲藏后,詹某某欲驾车驶离时被交警抓获。经呼气式检测,詹某某酒精含量为176mg/100ml,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韦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车辆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文祥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独山县麻尾镇象山居委会黔兴
大道29栋2号,联系电话18722809343.
2.案卷材料3册(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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