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4时25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号小型轿车沿上杭县北环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上杭县汽车站路段时碰撞行人游某某(男,69岁,上杭县**镇**村人),后又碰撞停于路右的闽******号小型汽车,造成游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游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检验,被告人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75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詹某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日6时许到上杭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血液样本;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笔录和照片;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上杭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詹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72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定裕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20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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