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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詹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90********,汉族,本科文化,大连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驾驶辽B****9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高新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桥上路段时撞上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中央隔离护栏损坏。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园区大队认定: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96mg/100ml。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被告人詹某某在现场被交警带走处理。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詹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赔偿了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前科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收据、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2019)大科司毒鉴字第1626、1627号鉴定意见书、大众(2019)检字第0799号检测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某第一次讯问系经电话传唤到案,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其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被告人詹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珊

检察官助理:朱宏坤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79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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